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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章 皇权、律法(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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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之法可以废,但财产问题如何处置?”

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徐梁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样,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一方面他儿子聚敛百万家财,徐梁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种人的。

“若是分家析产,则各自为判;若是并无分家,则为视其私产。”李明睿声音渐低,显然有些缺乏底气。

“某人犯罪,该当罚金三千两。若是其父尚在,其何来家产当罚?”徐梁问道。

直系尊长在世,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财产,最多就是例银存下的私房钱。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时敢说分家析产,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们忤逆。

李明睿的问题就在这里,如果不株连,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

“我给你出个主意,你们回去议以议。”徐梁道:“民商法里有无限连带责任,若是引入斩衰之例,则何如。”

徐梁在整理记录自己初高中数理化知识的时候,总是觉得自己在啃最硬的骨头,一直安慰自己:只要把这辆重车推上轨道,日后的吏治整顿和法治改革就要轻松得多。

然而真正整顿吏治的时候,却发现自己能做的已经很少了,除了完善考成法、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增加官吏人数、推进基层控制、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之外,再难有本质性的改进。明朝官吏甚至连集体办公都已经有了,而且还是源自魏晋的制度,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全是泪。

等到终于占据了大半个中国的实际控制权,加强了基层控制力度,可以尝试法治改革,以更适合发展型国家的需求修订大明律法……徐梁却发现,别看自己当过警察,对于律法相对比较了解,能做的也非常少。

法律看似是国家专政力量,是统治阶级的巨锤,但抛开表象看本质,它却是被文化传统、社会环境、人文思想、历史沉淀、经济基础,甚至宗教礼仪等等所有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一个小马仔。

比如亲亲得相隐匿,难道徐梁不希望全国人民只把他当神,连父母妻儿都可以大义灭亲地告发、划清界限?然而这样做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只能得到一个丧失了基本人伦的社会!

连自己的至亲都信不过靠不住,还怎么与外人交往?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一旦泯灭了道德,全部用法律来代替,那就只能逼迫全社会的人都成为罪犯。而国家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警力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终结果就是立法很细致,执法很粗糙。最后全民心安理得地犯法,法律也失去了公平正义可言。

徐梁记得另一个时空中的确有过这样的现实,结果却是几代人为之埋单,华夏传统几乎断绝。如果要这样做,跟鞑虏入主中原又有何区别?

既然人伦要维护,宗法社会的基础不能打破。大明律里许多看似落后的糟粕也就无法剔除。徐梁真正能够做到的,就只有一个方面:更多地订立部门法,将民商、刑事分离,有条件地制定诉讼法,同时拆掉“民告官”的门槛,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法做些铺垫。

民商法中,主要是对如今商业习惯进行法条形式的确认。在大明这个近乎畸形的经济体中,合伙、分红、东主、掌柜已经十分成熟,除了习惯词汇有些差异。几乎可以完全套用后世《公司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

刑法体系建设主要是总论部分对于“刑罚”的修改,加重了死刑判决,符合徐梁一贯受到的“重刑主义”教育,对当前尚未稳定的大明社会有“乱世用重典”的效果。同时也加重了流刑株连范围,曾经主犯流放的罪刑在崇祯二十年之后很可能就是五服之亲全部流放。

这主要是为了充实辽东、西北等边境地区,促进汉人聚集地的扩展。因为目的是让这些人活着,生养出更多的汉人,所以这些人流放过去之后。在公有土地上劳作生活,其实并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唯一需要面对只是水土不服带来的小困扰。

至于徒刑,从周朝开始就有被关押为奴的内容,而国内大规模的基础建设需要更多的苦役劳力,所以徒刑的适用范围被扩大,笞、杖基本被并入徒刑。

从封建五刑诞生伊始,从轻到重的依次为笞杖徒流死。如今流刑却比徒刑为轻。因为一旦进了苦役营,就享受高达百分之二十的死亡率,而流放的死亡率反倒更低。这种情况之下,为了罪刑相符,大理寺还要将这两刑对调过来。开辟了笞杖流徒死的新系统。

从徐梁的角度看,刑民分离是法制史上可书可写的里程碑。在李明睿等大明法官看来,这不过是法典的另一种编写方式,方便更多的专门法法官培养。

真正让法官们心生敬佩的是皇帝法学修养的是皇帝提出的“司法回避制度”。

西方为了防止法官徇私而产生的回避制度,在东方却是为了保护法官的人伦大义。当面临自己的亲眷故友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法官是该大义灭亲秉公执法?还是成全人伦照顾人情?这一直都是法官们难以抉择的大问题。

直到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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